为营造风清气正,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,建设协调有序、运转良好的工作机制,树立爱岗敬业、履职尽责的职业操守,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规范考核评价制度,正确评价教职工的理论素养、师德表现、综合能力、敬业精神、工作绩效和廉洁自律情况,激励、督促教职工不断提高业务素质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依照学校以及各职能部门所下发的各类评先评优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评选考核原则
1、发扬民主,公正公开原则。坚持标准,严格考核,民主推荐。
2、工作实绩与综合表现相结合,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。
3、民主集中原则。
4、责任、权力、评价相统一的原则。
二、组织领导
1、学院在年度各类评先评优或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领导小组,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,副组长由院长、副书记、副院长担任。领导小组下设统计和计算小组。
2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:
(1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评先评优或考核工作。
(2)审核教职工对评先评优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。
3、统计和计算小组主要职责:
(1)统计教职工教书育人、教学工作、科研工作、专业技能和民主测评等方面的详细信息。
(2)依据统计信息,计算出参评人员的评先评优量化排序结果。
三、评选考核范围
1、评选校级综合类先进个人或推选校级以上优秀人员,如教职工年度考核、优秀教师(教育工作者)评比、师德先进个人、文明教师(家庭)评选等,均适用本办法。优秀党员评选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选、优秀辅导员推选等,可参照本办法实施。
2、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(评比年)以上,在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工作中,成绩突出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参评。
3、编外人员的评先评优,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4、处级领导干部的评先评优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评选考核基本条件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认真搞好政治理论学习,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,有良好的师德师风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求真务实,勇于探索,锐意改革,开拓创新,乐于奉献,模范履行岗位职责。
2、治学严谨,管理科学,敬业尽责,信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,在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学识学风方面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,用崇高的人格形象和模范言行启迪、教育学生。
3、积极承担并完成工作任务,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任务,积极推进教育管理创新,在质量工程建设、课程改革、科学研究、第二课堂和学生教育管理以及党建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。
4、专任教师教学效果优良。在教学检查、抽查和各类问卷调查中教学效果评价优良。
5、关心学生成长,既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,又帮助学生解决思想、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,工作突出,教书育人效果显著。
6、凡当年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各类优秀评选。
(1)在我院工作不足一年(评比年)的教职工。
(2)不服从组织安排,工作态度不认真,劳动纪律松懈,有旷工行为者。
(3)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者。
(4)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。
(5)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者。
(6)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事故者。
7、外出挂职锻炼或上级组织的其他服务事项,其各类考核或评先,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五、评选考核程序与方法
1.评选考核方法
(1)年度考核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考核评选,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(量化积分排序办法见附件1)。
辅导员单列考核。优秀名额每个聘期内2个,第一年、第二年各1个。辅导员年度考核由学生工作会负责组织,报党政联席会批准。
实验员单列考核,优秀名额每个聘期内2个,第二年、第三年各1个,考核办法另行制定。实验员考核由实验中心负责组织,报党政联席会批准。
(2)优秀教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考核评选,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(量化积分排序办法见附件2)。
(3)文明教师、文明家庭根据学校下达指标总数,将指标分解至学院二级单位进行评选推荐,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。
(4)优秀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在全体党员范围内推选,由总支委员会研究确定。
(5)优秀辅导员在专兼职辅导员范围内推荐,由总支委员会研究确定。
(6)其他各类先进评选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评选推荐办法进行评选。
(7)近三年获得过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、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,原则上不再参评。对于表现特别优秀且有特别贡献的人员,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也可推荐。
2、评选考核程序
(1)量化排序:根据评选考核办法,对参评人员进行量化积分排序。
(2)研究确定:学院党政班子依据候选人的量化积分排序结果,集体研究,拟定优秀人员和各等次人员。
(3)公示: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评优结果。
(4)推荐上报:公示期结束后,评优结果上报学校有关单位。
六、其它事项
1、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。
2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党总支。
3、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颁布执行。
710jc7公海
2014年4月28日